首都网警:#庭审直播# 【网络水军案直播宣判(判决如下)】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惩罚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燚的刑期从2017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野的刑期从2017年8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孝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孝美的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叶朝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朝新的刑期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周建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周建利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海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王海涛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袁燚、袁野、胡孝美、叶朝新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建利、王海涛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叙永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有:被告人袁燚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三台、平板电脑一台、银行卡七张、手机一部、移动硬盘三个、U盘一个、SD卡一张,被告人袁野持有的电脑二台、手机三部、硬盘一个、SD卡一张、银行卡二张,被告人胡孝美持有的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部,被告人叶朝新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二台、手机二部、银行卡四张,被告人周建利持有的“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被告人王海涛持有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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