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网警:近日,吉林延边。张先生与李女士分手后,起诉李女士要求偿还恋爱期4万元转账,称该转账为借款。李女士表示,张先生一直居住在自己家中直至分手,恋爱期间并非张先生单方转款,因张先生无固定工作,自己也向张先生转款用于日常花销。经法院审查,张先生共计向李女士转款43510元,而李女士向张先生转款44205元。张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4万元明确为李女士的借款。最终,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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