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网警:2020年9月,一男子到某服装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但订立了一份《业务结算协议》:没有底薪,明确业务费按业务销售的2-3%提成,约定应收贷款未在结算日后15天内收回部分,第一个月按日利率千分之一加收利息,第二个月起按千分之三加收。该男子一年为公司带来了870万元业务,根据约定提成为25万元。但公司以部分贷款延期为由,加收利息31万余元。加上工作期间,以领条、借条形式支取费用4万余元,男子竟倒欠公司10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无权要求业务员承担加收利息,判令公司向男子支付业务提成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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